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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高负气杀人后,无疑是犯下了死罪,按规定还要株连到家庭和乡里。

下面,我们不妨先来探讨一下先秦时代的社会组织结构、律法和刑狱制度,以对于李斯该如何处理这个典型案例,先做到胸中有数。

我们这里所说的先秦时代,主要是指作为诸侯国的秦国,从中晚期到统一天下、建立大秦帝国之前的那个远古时期。

秦国统一六国后,沿用了原来在秦川施行的各项法律政治制度,但也为适应原不同诸侯国的民俗民情,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甚至继续沿用了原诸侯国的一些律法条文。同时,为了加强王权,秦国也必然创制出了不少新的法律制度。

在秦国统一天下之前,秦国的法律其实也是在不断调整、演化的,因为秦国也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结构、政治军事、文化思想的革命。

一、秦国的行政地域管理和社会阶层

战国时期的秦国,实行的是封建制和奴隶制混合的政治制度。尽管有秦承周统之说,秦国的官制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官职的名称、职能也发生着变化。

此时,王国最高权力者为君王嬴政,君王之下的官吏设置或人员的名分地位,大体上划分为隶属于三个不同体系的层级。

1、禁宫制度及宫内官的设置,这个是君王的家务事。涵盖王室婚姻、丧葬、祭祀、各种礼节、嫔妃选择和定份、财物食物配给、宦官(太监)制度和其他复杂繁琐的种种内宫管理制度。

2、王国京城区域和中央权力枢纽。秦国国都咸阳及周边地区为王国重地,设内史管理,不属于寻常的郡县,京师外围称为“畿辅”。

《诗经·玄鸟》记载有一句话:“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维”通“为”,“止”即住所,意思是说:都邑周边千里远,都是商民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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