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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走向统一 第七十一节(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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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权是附庸的权力之一,它是“封建”的另一大标志。所谓陪审权,就是领主有权参与领内的司法审判——领主不能主导审判,但他有任命陪审团的权力。陪审团做出的裁决,领主也无权推翻。

此外,当附庸因违反法律或规定而受到领主处罚的时候,有权要求由“同僚”组成的法庭审判,领主单独不能处理。而附庸法庭的裁决,即是最终裁决,领主无权推翻。

一般来说,附庸法庭的裁决,最重的惩罚就是没收附庸采邑(爵号属于功勋所换取,由国家授予,除非谋反、叛国大罪,任何人无权剥夺附庸爵位。采邑则出于领主赏赐)。事实上,没收采邑权是领主的权力之一。如附庸严重违反封建契约,领主有权没收其采邑,但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封建领主对于领内百姓的权益还是关心的,毕竟领内税收上去了,领主的税收收益就上升了。而奴隶制下,奴隶监工对于奴隶的死活才不在意,缺钱花,抢奴隶的就行了。监工们追求的是控制权,绝对的控制手下生死的控制权。所以,刘备一回到青州,即着手建立一整套法律,维护新兴的封建阶层利益,准备从根本上战胜人吃人的奴隶制度,保证今后若干年内,青州能在政治制度上领先。

在青州元老们乱哄哄争吵着,意图在两大律法设置上争取对自己阶层最大利益的同时,海外诸岛土地的拍卖事宜也在紧张地筹备着。廉价而广芜的土地,丰富地物产,让青、冀、幽、并四州之外的富豪垂涎三尺,才稳定了徐州的新任牧守陈登立即受到了商人们的围攻。

“长公子刘浑”,鲍信答。

刘备豁然坐起,想了片刻,又缓缓坐下:“青州唯有一人有这胆子召回刘浑——那个无知的刘封。嗯,事已做下,须得徐图计较。”

鲍信不以为然地回答:“玄德春秋鼎盛,若想欲作防范,还有数十年布置期。以玄德的心计,还有青州律法约束,浑公子能翻天吗?”

刘备深深地看了鲍信一眼,看来,青州重臣关于刘浑的处置,已传遍了各地。此刻,最重要的是被让刘浑得知而心存芥蒂:“正像你说得,长子继承法下,我这家业非血亲长子不得继承。刘浑才智卓越,我不担心他走上谋逆之路。天下大着呢,大不了我给他一国,让他发展——比如倭国,比如夷州。我所担心的是,刘浑杀性太重,此次南下,我恐百姓为之苦。”

鲍信不答。刘备沉思片刻,又道:“现在,青州四境基本上安定了。短期内不会有大战争,我准备回青州就着手制定律法,为青州、为大汉设定百年的社会规矩。”

“使君大人,我等徐州商贾与青州来往交易已经有数年了,目前,连青徐货币都统一使用连云商社发行的纸钞,青州货物有四成通过我徐州贩往荆扬交趾,要说与青州的关系,独我徐州最亲,他们拍卖海外土地,为何不许我徐州商贾参与?”商人们义愤填膺,群情滔滔。

战争进行到这里,大汉将面临漫长的割据竞争的局面。青州新兴的封建阶层必须迅速壮大,才有能力对抗全国的奴隶、奴隶主阶层。才有可能打胜全国统一战役。这时候,必须尽快从法律上扶持。

“封建”一词的语源,出自《尚书》和《左传》。“封”,即分封。“建”即建邦国。“封建”的本义应是指“封土建国”。我们常言的“封建小地主”,这种说法出于无知。小地主从来不是一种封号,数千年来,没听说历史上有那个皇帝把谁封为“小地主”——没有“封”,哪来的“封建”。

严格地说,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典型的“宗法封建制度”,分封的都是周天子的亲属(宗法),称之谓诸侯;诸侯又将封国内的土地分封给诸侯的亲属(宗法),称为卿或大夫,卿或大夫又将被封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属(宗法),称之谓士。这样天子、诸侯、卿或大夫、士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宗法等级制度。

秦帝国是中国历史上实行中央集权的第一帝国,它以郡县制废除了封建制。严格地说,这时候中国回到了奴隶制——改良的奴隶制。在全国范围只存在一个奴隶主,皇帝。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这个意思。卿或大夫、士都是奴隶主的监工。汉承秦制。汉初高、文、景三帝时代一度复辟封建亲王的采邑制度。但自汉武帝行“推恩制”,废除了各封王子孙对领国的长子继承制后,“封建”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即不复存在。

封建制的两大标志是物权法与陪审权法。物权法的出现,虽然不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终结,但它吹响了奴隶社会终结的号角。从此,奴隶主无权掠夺他人的财产——封建就此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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