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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〇、明断是非,依法裁决(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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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话说郝文婷赶到省高院,法官当庭宣读对深圳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起立后,看到全体起立的人们,严肃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经审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福利床业公司以工业村委会所有的房产(粤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湖贝支行。同日,工业村委会出具了实物抵押贷款声明书。上述合同及抵押贷款声明书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并向宝安区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满后,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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