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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庄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天,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二部经理。
本院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第三人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10元,减半收取即21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华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秀丽
申公豹看到夏天已经看完裁定书。从书包里拿出一张收条,问道:“夏经理,你看我这张条子这样写行吗?”
夏天知道申公豹问话是假,催夏天抓紧退房产证给她是真,但还是看了一眼,只见申公豹在一张印有“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便笺”的纸上歪歪扭扭地写着:
收 条
收到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退还我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一本(号码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所有权人为:宝安石岩镇贸易发展公司。
特立此据。
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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